打新股的投資人應該關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加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個交易日)的交易監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過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于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于發行價格的64%。其中,14:55至15:00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當日開盤價的120%且不得低于當日開盤價的80%。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下列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2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項停牌的,當日僅停牌一次,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鐘,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的,當日14:55復牌;因第(二)項停牌的,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后,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三、新股上市初期出現的下列交易行為屬于異常交易行為,本所予以重點監控:
(一)同一證券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單日以競價方式累計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1‰的;
(二)同一證券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進行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數量較大的;
(三)在集合競價階段或收盤前15分鐘,通過高價申報、大額申報、連續申報、頻繁申報撤單等方式,嚴重影響新股開盤價或者收盤價的;
(四)在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接近日內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于行情即時揭示的最低買入價格累計申報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0.2‰的;
(五)申報買入價格高于申報時點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價的2%,且數量較大的;
(六)利用市價委托進行大額申報,嚴重影響新股交易價格的;
(七)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新股異常交易行為。
四、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本通知規定的有效價格申報范圍、異常波動標準和異常交易行為標準進行調整。
五、對存在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本所可以單獨或同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
(三)盤中暫停賬戶當日交易;
(四)認定賬戶所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限制其一定時期內參與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
對于情節嚴重的,本所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紀律處分,并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后公布該股當日各類投資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場參與人可以登錄本所官方網站“交易信息披露”欄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項目進行查詢。
七、本所會員應當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工作,向客戶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風險,加強客戶新股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有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托,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關系,并向本所報告。
八、本所會員應當積極配合本所加強對新股交易的協同監管,對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點監控賬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
會員總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新股交易監管工作,各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是其所在營業部新股交易協同監管的直接責任人。
九、本所將對會員貫徹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貫徹和執行不力的會員,本所將對其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一年內有2個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約見會員相關高管談話;
(二)對一年內有3個以上(含)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視情況向會員發監管關注函;
(三)對一年內有5個以上(含)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視情況在會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十、基金、保險、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積極配合本通知的實施,堅持自律、規范原則,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十一、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其他事宜,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等業務規則的規定。
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2年3月8日發布的《關于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上證監字〔2012〕4號)和《關于加強新股上市初期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證監字〔2012〕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